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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条款
Agreement

住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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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条款
适用范围
第1条
  • 1.本酒店与住宿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以及与此相关的合同,应依据本条款的规定。关于本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应依据法令或者已确立的一般惯例。
  • 2.本酒店在不违反法令及惯例的范围内接受特约条款时,可无视前项规定而优先执行该特约条款。
申请住宿合同
第2条
  • 1.欲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客人,应向本酒店申报以下事项。
    • (1)住宿人的姓名、地址、年龄、性别、国籍及职业
    • (2)住宿日期及预定到达时间
    • (3)住宿费(原则上依据附表1中的基本住宿费)
    • (4)未成年人单独住宿时,需要提交亲权人签名的同意书。
    • (5)其他本酒店认为必需的事项
  • 2.当本酒店要求申请住宿的客人提交记载有住宿人姓名、地址及电话号码等的住宿人名单时,即使是在住宿合同成立之后,客人也应立即提交。
  • 3.本酒店有可能会在预定住宿日期之前的任意一天,打电话到住宿客人所提供的联系地址确认预订信息。
  • 4.如果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间提出超过前项第2号的住宿日期继续住宿的申请,本酒店会在客人申报时将之视为新的住宿合同的申请来处理。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3条
  • 1.在本酒店接受前条的申请后,住宿合同即告成立。但是,当申请人无法证明本酒店一方已接受申请,或能够证明本酒店没有接受申请时,则不在此限。
  • 2.当本酒店在网站上登载了错误的住宿费,或以电话通知了错误的住宿费,同时申请人已按该住宿费提出住宿合同的申请,而且本酒店已接受时,在该费用明显比前后日期的住宿费要低的情况下,只要对于该费用没有注明或告知“限定”、“特别”、“优惠活动”等低价的理由,则在民法上属于因错误而导致接受的情况,因此住宿合同会被视为无效,并且酒店会立即将这一趣旨通知客人。
  • 3.住宿合同依据第1项的规定而成立时,客人应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以住宿期间的基本住宿费为限额,支付本酒店规定的定金。
  • 4.定金首先会充作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而当发生适用第6条及第17条规定的情形时,将依次充作违约金、赔偿金,如尚有余额,会在支付第11条规定的费用时予以退还。
  • 5.如果客人不能依据第3项的规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定金,住宿合同将会失效。但是仅限于本酒店在指定定金的支付期限时将这一趣旨通知了客人的情形。
无需支付定金的特约条款
第4条
  • 1.尽管有前条第3项的规定,本酒店也会在合同成立后接受无需支付定金的特约条款。
  • 2.在接受住宿合同的申请之际,本酒店没有要求支付前条第3项规定的定金,以及没有指定该定金的支付日期时,将视为已接受前项特约条款的情况来处理。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5条

在下述情况下,本酒店有可能会不同意签订住宿合同。

  • (1)没有依据本条款的规定申请住宿时。
  • (2)因客房已满而没有空房时。
  • (3)认为欲住宿的人士在住宿方面有可能会有违反法令规定及公序良俗的行为时。
  • (4)认为欲住宿的人士有可能会扰乱本酒店内的稳定秩序时。例如在本酒店提出没有合理理由的投诉及要求等。
  • (5)认为欲住宿的人士符合以下A至D项内容时。
    • A 属于防止暴力团成员不法行为等相关法律(1992年3月1日实施)中规定的指定暴力团及指定暴力团成员等(以下简称“暴力团”及“暴力团成员”)、或其相关者、准暴力团成员以及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 B 属于由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控制事业活动的法人及其他团体时。
    • C 董事当中有属于暴力团成员者的法人。
    • D 反社会团体、反社会团体成员及其相关者。
  • (6)欲住宿的人士有给其他住宿客人造成很大困扰的言行时。
  • (7)认为欲住宿的人士明显为传染病患者时。
  • (8)欲住宿的人士在住宿期间有大声唱歌、喧闹、歌舞、放音乐等给其他住宿客人造成困扰的言行时。
  • (9)认为欲住宿的人士明显没有支付能力时。
  • (10)认为欲住宿的人士形迹可疑时。
  • (11)在住宿方面有暴力要挟行为,或者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要求时。
  • (12)由于天灾、设施的故障以及其它不得已的事由而不能接待住宿时。
  • (13)认为欲住宿的人士烂醉如泥而明显有可能给其他住宿客人造成困扰时。或者住宿客人明显有给其他住宿客人造成困扰的言行时。
  • (14)申请住宿的客人隐瞒个人商业目的进行申请时。
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6条
  • 1.住宿客人可以向本酒店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 2.本酒店在住宿客人解除了全部或者部分住宿合同的情况下(本酒店依据第3条第3项的规定指定了定金支付日期而要求客人支付时,住宿客人已在支付之前解除了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将依据附表2所述规定收取违约金。但是,在本酒店接受了第4条第1项规定的特约条款的情况下,违约金的收取仅限于本酒店在接受该特约条款时,已告知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有义务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 3.在住宿客人没有联系而到了住宿日期当天24:00仍未到达时,本酒店会将之视为住宿客人解除了该住宿合同的情况来处理。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第7条
  • 1.在下述情况下,本酒店有可能会解除住宿合同。

    • (1)认为住宿客人在住宿方面有可能会有违反法令规定及公序良俗的行为,或者已有上述行为时。
    • (2)认为住宿客人扰乱了本酒店内的稳定秩序时。例如在本酒店提出没有合理理由的投诉及要求等。
    • (3)认为住宿客人符合以下A至C项内容时。
      • A 暴力团、暴力团成员、准暴力团成员或暴力团相关者以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 B 属于由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控制事业活动的法人及其他团体时。
      • C 董事当中有属于暴力团成员者的法人。
    • (4)住宿客人有给其他住宿客人造成很大困扰的言行时。
    • (5)认为住宿客人明显为传染病患者时。
    • (6)在住宿方面有暴力要挟行为,或者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要求时。
    • (7)由于天灾等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而不能接待住宿时。
    • (8)认为欲住宿者烂醉如泥而明显有可能给其他住宿客人造成困扰时。或者住宿客人明显有给其他住宿客人造成困扰的言行时。
    • (9)在规定场所以外的地方吸烟、乱动消防用设备、以及不遵守其他本条款规定的“使用规则”的禁止事项时。
    • (10)在住宿合同成立后判明有第5条第11号规定情况时。
    • (11)申请住宿的客人没有立即回应本酒店基于第2条第2项提出的要求时。
  • 2.本酒店根据前项的规定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下,如合同的解除事由是基于前项第7号的规定时,将会退还住宿客人尚未享受的住宿服务等的费用。而因其他事由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则会将客人尚未享受的住宿服务等的费用作为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住宿登记
第8条
  • 1.住宿客人应在住宿日期当天,在本酒店的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 (1)住宿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及职业
    • (2)外国人应登记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及入境日期
    • (3)确认护照并取得其复印件
    • (4)出发日期及预定出发时间
    • (5)其他本酒店认为必需的事项
  • 2.住宿客人按照本酒店认可的信用卡等能够替代货币的方法支付第12条规定的费用时,应事先在进行前项的登记时予以出示。
客房的使用时间
第9条
  • 1.住宿客人可以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为下午3点至第二天上午11点为止。但是,在连续住宿的情况下,除到达日期及出发日期外,可以全天使用。
  • 2.尽管有前项的规定,本酒店也会同意客人在前项规定的时间外使用客房。此时将收取下述追加费用。
    • (1)从退房登记时间至下午1点为止每小时1500日元(含税)
    • (2)下午1点之后为前号追加费用加上退房登记当天1间房全天的住宿费
遵守使用规则
第10条

住宿客人在本酒店内应遵守本条款规定的“使用规则”。

费用的支付
第11条
  • 1.住宿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等明细及其计算方法依据附表1所述规定。
  • 2.关于前项规定的住宿费等的支付,在住宿客人办理入住登记或本酒店要求付款时,应按照日本货币或本酒店认可的信用卡等能够替代货币的方法在前台进行支付。
  • 3.在本酒店向住宿客人提供客房,并可以使用之后,即使住宿客人自愿不住宿,也要收取住宿费。
本酒店的责任
第12条
  • 1.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其相关的合同之际,或者由于未履行这些合同而给住宿客人带来损失时,将赔偿有关损失。但是,由于不应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而导致损失时,则不在此限。
  • 2.本酒店的住宿相关责任的发生从住宿客人在酒店前台登记住宿时开始,到客人离开酒店而空出客房时结束。
  • 3.本酒店为了应对意外发生的火灾等情况,加入了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已签约的客房无法提供时的处理
第13条
  • 1.本酒店在无法向住宿客人提供已签约的客房时,在取得住宿客人的谅解后,应尽可能按同等条件介绍其它住宿设施。
  • 2.尽管有前项的规定,但本酒店无法介绍其它住宿设施时,将向住宿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补偿费,并将该补偿费充作损失赔偿额。但是对于无法提供客房的情况,如不存在应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则不予支付补偿费。
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第14条
  • 1.本酒店不受理现金、贵重品、美术品、古董、易碎品、液体及生鲜食品等物品的寄存。
  • 2.住宿客人寄存在前台的物品发生灭失、丢失及损坏等损失时,除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外,本酒店将赔偿有关损失。但是在本酒店要求明确告知寄存物品的种类及价格而住宿客人没有告知的情况下,本酒店将以3万日元为限额赔偿有关损失。
  • 3.关于客人未寄存在前台的携带物品、贵重品及现金,由于应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而发生灭失、丢失及损坏等损失时,本酒店将赔偿有关损失。但是,对于客人没有事先明确告知种类及价格的物品,除本酒店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情况外,将以3万日元为限额赔偿有关损失。
  • 4.住宿客人寄存在前台的行李出现伤痕及凹陷的情况不属于保证对象。
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
第15条
  • 1.当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先于客人到达本酒店时,本酒店只限在行李到达之前已了解的情况下负责予以保管,并在住宿客人在前台办理入住登记时交给客人。
  • 2.在住宿客人已办理退房登记后发现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遗忘在本酒店的情况下,本酒店将在明确物主后联系该物主,同时要求其给予指示。但是在没有物主的指示或没有明确物主时,应在法令认可的范围内按以下规定处理。
  •  (1)现金和贵重品:含发现当天的7天以内在本酒店保管,之后送交附近的警察局。
  •  (2)生鲜食品类:不管价格及消费期限,在发现当天即进行处理。
  •  (3)其他物品:含发现当天的14天以内在本酒店保管,之后进行处分。
  • 3.针对遗忘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为了按照内容物的性质进行妥善处理,本酒店有权任意确认内装物,并根据需要归还物主或按照前项规定进行处理,住宿客人不能对此提出异议。
  • 4.关于本酒店针对在第1项及第2项的情况下保管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时所负的责任,在第1项的情况下依据前条第1项的规定,在第2项的情况下依据前条第2项的规定。
停车责任
第16条

在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停车场的情况下,不管是否寄存车钥匙,本酒店只是出借场所,并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但是在停车场管理之际,因本酒店故意或过失而带来损失时,将承担赔偿责任。

住宿客人的责任
第17条
  • 1.因住宿客人故意或者过失使本酒店遭受损失时,该住宿客人应向本酒店赔偿有关损失。
  • 2.住宿客人为顺利享受基于住宿合同的住宿服务,在认为酒店提供了与住宿合同内容不符的住宿服务时,必须迅速向本酒店申报有关情况。
  • 3.本酒店设施内(除指定吸烟场所外)全面禁烟,如果在客房内或设施内确认到有吸烟行为,将依据附表3所述规定,要求客人承担因吸烟而产生的客房清洁费,并赔偿因停止提供该客房而造成的损失。
免责声明
第18条

客人在使用本酒店内提供的电脑通信服务之际,应对其使用自行负责。在使用电脑通信服务期间,即使因系统故障及其他原因中断服务,导致使用者遭受损失,本酒店也不负任何责任。此外,对于电脑通信服务的使用,因被本公司判定为不当的行为而对本酒店及第三者造成损失时,客人应赔偿有关损失。

拒绝继续住宿
第19条

本酒店在以下情况下有可能会拒绝客人继续住宿。

  • (1)认为对本酒店有不良行为,或有可能会从事这种行为时。
  • (2)违背本条款时(包括被本酒店判定为有可能会违背的情况)。
管辖法院和准据法
第20条

关于本酒店与住宿客人之间发生的住宿合同相关纠纷,应以日本法为准据法,以东京简易法院或东京地方法院为专属管辖法院。

附表1住宿费等的明细(与第2条第1项及第11条第1项相关)
  明细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总金额 住宿费 ①基本住宿费(房费)
追加费用 ②追加餐饮、其他使用费
税金 消费税等法令所规定的各项税金
备注
基本住宿费依据本酒店网站等所示的费用。
没有设定儿童费用。
附表2(与第6条第2项相关)
收到合同解除通知的时间 不住宿 当天 前一天 9天前 20天前
10人以下 100% 100% 20% 0% 0%
11人-99人 100% 100% 80% 20% 10%
100人以上 ※另行签约

(注)※如果是100人以上的团体客,将另行签订合同。
1. %为相对基本住宿费的违约金比率。
2. 缩短预订续住天数或减少预定住宿人数的情况下,如果缩短的对象日期符合违约期,将按相应的比率收取违约金。
3. 特别方案、事先结算方案则另行规定。

附表3(与第17条第3项相关)
因在客房内吸烟而产生的清洁费 1间房2万日元
因在客房内吸烟而产生的停止提供客房费用 停止提供客房天数×2万日元

(注)停止提供客房天数为根据本酒店的判定实际没有提供的天数。但是以10天为上限。

使用规则
本酒店为了确保客人能够安全、舒适地使用酒店服务,根据住宿条款第10条规定了以下使用规则,请各位给予合作。不能遵守本使用规则时,将依据住宿条款第7条第1项,拒绝安排客人住宿及使用酒店内设施,并且还有可能让客人承担本酒店所遭受的损失,敬请特别留意。
■关于安全和防灾方面应遵守的事项
  • (1)住在酒店期间离开房间时,请确认好上锁(本酒店为自动上锁)。呆在房间期间,特别是就寝时,请锁好房门内锁和门链。
  • (2)每间客房的门内侧张贴有从客房避难的路线图,请予以确认。
  • (3)有来访者时请不要轻易打开房门,而是在扣着门链的状态下打开门,或通过门镜确认。如果认为来访者为可疑人物,请立即与前台联系。
  • (4)请尽量避免与来访者在客房内会面。
  • (5)未经酒店许可,请勿将客房用于住宿以外的目的。
  • (6)不满18岁的客人单独住宿时,需要提交亲权人签名的同意书。
  • (7)请勿在客房内使用用于取暖、炊事等的发热器具以及酒店指定外的熨斗等电器。
  • (8)馆内禁止吸烟,包括客房和前厅。请勿在馆外指定场所以外的地方吸烟。
  • (9)请勿使用烟花、熏香、线香及蜡烛类等会引起火灾的物品、以及会留下强烈臭味的物品。
■关于贵重物品

请使用客房内配备的保险柜来保管现金和贵重物品。

■关于支付

本酒店拒绝垫付飞机票、列车票及观光巴士车票等的费用、出租车费、邮票费以及寄送行李等的费用。

■谢绝将下列物品带进本酒店设施内。
  • (1)动物等宠物类。(导盲犬除外)
      带导盲犬来时请事先通知酒店。
  • (2)剧毒物、有害有毒的化学药品、明显散发恶臭或冒烟的物品。
  • (3)枪炮刀剑类、赌博用具等构成犯罪的物品、法令禁止携带的物品。
  • (4)火药、挥发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 (5)发出噪音的物品。
  • (6)其他被认为会威胁其他住宿客人安全的物品
■谢绝在本酒店设施内有下列行为。
  • (1)赌博及其他扰乱风纪的行为等触及刑法的行为。
  • (2)政治活动、选举活动、宗教活动等行为。
  • (3)物品销售、宣传广告、捐献、签名等行为。
  • (4)未经许可而以营业为目的使用照相机、录像机等各种设备进行拍摄及录音等的行为。
  • (5)将饮品和食品带入餐厅饮食的行为。
  • (6)将食材带入餐厅要求员工进行烹调的行为。(无论收费还是免费)
  • (7)在设施内大声喧哗的言行以及其他给他人造成困扰或带来不快的行为。
  • (8)在客房外使用客房配备的室内便服及拖鞋。
  • (9)请勿从外部叫送外卖食品到馆内。
  • (10)其他妨碍本酒店内的安全及卫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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